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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招商引资暂行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6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机遇,发挥建水资源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各方有识之士来我县投资兴业,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推动建水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央、省、州对内对外开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控股以及租赁、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在我县投资开发工业、农业、旅游、文化、教育、卫生、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

二、税收政策

第三条新办企业、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参股、控股或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非公企业,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投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开发及相关生产项目,以及经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县税务机关审核,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第五条投资企业凡符合注册资本金中投资占51%以上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条件的,享受我县权限范围内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费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投资,允许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第七条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教育、民政、扶贫、救济、救灾等社会益性事业的捐款,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土地政策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出让。最高出让年限是: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第九条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9号令)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体、卫生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及国家和省鼓励投资的生产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

第十条除经营性用地外,出让金享受按评估地价20%收取的优惠;出让金在60天内付清的,可再享受减免应缴出让金30%的优惠,分期交纳的,60天内先缴应缴出让金的20%,余款在5年内付清。

第十一条对我县现有企业进行兼并、收购和技术改造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出让等有关手续,土地出让金享受省、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有效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继承、出租和抵押。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的,逾期1年,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价总额的5%收取土地闲置费;逾期2年的,由原批准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工商登记及其它政策

第十四条新办市场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进入新办市场的经营者3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五条投资者可享受国家、省、州、县的国有、集体企业收费优惠政策;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享受省、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有偿开发国有、集体未利用土地,从事林业、种植业、养殖业及辅助设施建设的,从签订出让、承包、租赁合同之日起,返还头5年土地出让金、承包金或租金。

五、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七条为投资者进行审批、受理服务的部门和单位,一律实行公示制,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材料,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内容、承办人姓名、职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投资者在建设期间办理用地、规划、设计、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安全、消防以及注册登记等手续,由县招商局牵头协调。凡申报材料齐备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以下时限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发展计划局:报县发展计划局审批立项和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审批权限在本县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权限在州级以上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

建设局:申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审批权限在本县的,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审批权限在州级以上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申报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国土资源局:投资者提交用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是否受理;符合相关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手续;获得土地使用权,相关材料齐备,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林业局:投资者提交征(占)用林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是否受理通知;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审核上报手续。

环境保护局: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时限为15天,项目竣工投产后,环保验收在30天内办结。

消防大队: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

水务局: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之日起15天内办理审批手续。

工商局:在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下,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及决定登记发照工作。

国家、地方税务局: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自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和上报审批。

防雷中心: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图纸审核、竣工验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对涉及收费的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国家有政策减免收费的按国家政策执行;实行收费登记卡和亮证收费制度,不严格执行的,企业可拒绝缴费,并有权向外商投诉中心举报(举报:7651618)。

第二十条国有、集体、公司制、处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符合保护条件的,列为县重点企业,由县监察局实行挂牌保护。非公企业挂牌保护政策按建发[2004]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外来投资企业在贷款申请、市场准入、产品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审批、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等方面,与我县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户藉及子女入学政策。外来投资者户籍管理按《建水县户籍管理改革实施办法》办理,子女入学享受本地居民入学待遇。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行政监察机关对各行政职能部门贯彻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各行政职能部门无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暂行规定》规定的时限内办完相关审批手续的,行政监察机关应依法、依纪提出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处理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办理程序由县监察局进行监察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此前发布的招商引资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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